6月6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取责令改正、对李昊、荣先奎、赵玉林、付绍兰、袁华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派林生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子公司与个别客户及推广商针对部分销售事项签署了附带责任义务条款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但相关协议签署及承诺安排未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公司内部对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昊、荣先奎、赵玉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付绍兰、袁华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昊、荣先奎、赵玉林、付绍兰、袁华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派林生物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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